【20250326 每日一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04-13 10:38    点击次数: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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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每日一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99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5年3月21日,有同学咨询: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可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讨论。

一、 一般纳税人

(一)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减按2%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固定资产为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2.属于非抵扣范围(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

3.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4.2013年7月3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特例:可放弃减税,按3%开专票,受票方可抵扣进项。

发票开具:简易计税项目需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减税除外),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

案例01: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固定资产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5年销售一台2008年购入的机器设备(原值100万元,未抵扣进项税),含税售价50万元。

解析: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50万/(1+3%)×2%=0.97万元

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不可抵扣进项。

(二)一般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且已抵扣进项,或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允许抵扣且已抵扣进项的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发票开具:开具专票,受票方抵扣进项。

案例2: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B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已抵扣进项税13%),2025年以含税价113万元出售。

解析:按适用税率计税。

应纳税额=113万/(1+13%)×13%=13万元

发票开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抵扣进项。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统一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注意:不可开专票,放弃减税后可按3%开专票。

案例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设备

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销售一辆2010年购入的设备,原值80万元,含税售价50万元。

解析: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50万/(1+3%)×2%=0.97万元

C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不可抵扣进项。

三、特殊资产处理

(一)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1.售价超过原值:按简易办法3%减按2%。

2.售价未超原值:免征增值税。

案例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

D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销售一辆2015年购入的汽车,原值80万元,含税售价45万元。

解析:售价未超原值,免征增值税。

(二)不动产销售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5%征收率简易计税。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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